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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勞務派遣工接連遭遇工作難題:用人單位稱其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而勞務派遣單位稱其不服從崗位調整,多日曠工,將其辭退。
兩家單位的做法合法嗎?誰來承擔勞動者的經濟賠償責任?這場涉及勞務派遣三方的勞動爭議糾紛,最終以兩家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而落下帷幕。
“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外無理由退工的,屬于違法退工,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日前,一起涉及勞務派遣三方的勞動爭議案塵埃落定,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用人單位退工后,又被人才公司辭退
2012年2月,吳某勤入職一家人才公司,被派遣到新疆某賓館從事服務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變更吳某勤的工作崗位,同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還約定,如有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等情形的,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等相關條款。
2013年1月1日,上述賓館與人才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書》,吳某勤在賓館學習了《客房部員工手冊》。
合同到期后,雙方三次續訂了勞動合同,最近一次續訂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2月22日終止。
然而,2019年1月2日,賓館給人才公司發出《勞務派遣員工退工通知書》,聲稱:“吳某勤在工作期間與同事發生爭吵,且不服從領班工作安排,與領班吵架,態度惡劣,并動手謾罵,嚴重影響到服務工作正常進行,經領導批評教育后仍屢教不改,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定。從2019年1月2日起將該人員退回貴公司,并自即日起不支付員工的社保、工資及派遣管理費。”
于是,人才公司給吳某勤發出《調崗通知書》,將其調整至綜合崗位,從事安保工作。對此,吳某勤表示,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
人才公司表示,吳某勤一直未到崗達25天,于是通過報紙公告送達方式,解除與吳某勤的勞動關系。
而吳某勤稱,自己被退回后,人才公司每天讓自己找工作,但沒找上。2019年1月、2月工資也未發。
兩家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勞動者獲賠近3萬元
對此,吳某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終止,人才公司支付給吳某勤生活費3240元。
吳某勤不服,起訴至烏魯木齊天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人才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473.80元;賓館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確認,吳某勤認為降低了工資待遇,未就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與人才公司協商一致。至此,人才公司本可依法與吳某勤解除勞動合同,而人才公司卻認定吳某勤多日曠工。該期間應屬吳某勤無工作期間,以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因此人才公司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9315.23元。
那么,作為用人單位的賓館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法院認為,賓館提交的證人證言,無相應的證據印證,不能證實吳某勤存在不服從管理的行為。賓館認為吳某勤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將吳某勤退回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該行為導致吳某勤與人才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造成吳某勤勞動合同解除的損失。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于人才公司支付吳某勤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賓館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吳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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