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職工在自己清掃區域3公里以外的地方暈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市人社局不予認定為工傷,法院判決維持市人社局決定。后經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該保潔職工被認定為“視同工傷”。2月23日,最高檢發布“加強行政檢察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典型案例,其中包含這起工傷認定行政抗訴案。
韓某的丈夫薛某生前系河南省某市保潔中心職工,其清潔打掃區域在該市河雍大道東段。2008年2月21日上午9時許,薛某在該市距離河雍大道3公里以外的緱村三街暈倒,經“120”搶救無效死亡。后韓某申請工傷認定,某市人社局不予認定。
韓某不服,提起訴訟。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判決,認為薛某的死亡地點不在工作崗位,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的情形,判決維持市人社局所作決定。
韓某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韓某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市中級法院再審后,以相同理由維持原判決。
韓某申請檢察機關監督。某市檢察院提請河南省檢察院抗訴。
檢察院工作人員集體研究案件
河南省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能否認定“視同工傷”,取決于職工受到傷害時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工作崗位”不等于“工作場所”。本案中,薛某在工作期間因身體不適,選擇離開工作場所前去就醫,是普通人的正常反應和合理行為,勞動者的自救行為不能成為其喪失勞動權益保護和救濟的不利因素,應當認定其是在 “工作崗位”上死亡的。同時,市保潔中心作為用人單位,負有保管考勤表及簽到簿的責任,其主張薛某死亡當天未上班,但不能提供當天的考勤表及簽到簿,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決支持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河南省檢察院遂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出席再審法庭
2020年7月7日,河南省高級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原審判決和市人社局處理決定,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2020年9月17日,市人社局作出決定,認定薛某為“視同工傷”。
據了解,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與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發生的爭議。解決行政爭議,事關“官民和諧”,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實踐中,有些行政爭議長期得不到實質性解決,不僅影響人民群眾獲得感,也容易滋生社會戾氣,影響社會穩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加強行政檢察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共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6300余件,人民群眾對行政檢察的獲得感明顯提升。
來源:正義網
責任編輯:胡睿琳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