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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熱射病工傷認定難”備受關注,而由于導游行業用工關系復雜,缺乏勞動保障,從業者一旦發生熱射病等情況,很難認定為工傷。律師指出,一方面要規范相關行業用工,另一方面要督促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診斷必要材料。
48歲的北京導游“龔哥”在帶領一個研學團從頤和園結束行程后暈倒在大巴車內,送醫后搶救無效去世,醫院證明顯示,“龔哥”是因為熱射病(重癥中暑)去世的——2023年7月發生的此事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6月18日,《工人日報》記者獨家獲知此事進展。“龔哥”家屬代理人,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魯曉燕、周絨絨透露,在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調解下,“龔哥”家屬已于今年5月與“龔哥”生前所在的旅行社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該院也出具了民事調解書。但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旅行社至今未支付賠償金,目前“龔哥”家屬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此,律師表示,“龔哥”家屬的維權經歷反映出導游行業用工勞動保障方面的不足,也折射出勞動者患熱射病后維權的困境。
兼職導游認定勞動關系難
據了解,“龔哥”是掛靠在北京某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的兼職導游,每年要交管理費。
業內人士表示,導游一般掛靠在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機構,分為專職導游和兼職導游,前者固定服務于一家旅行社,后者則可以給多家旅行社帶團,但一般不會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2012年起施行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在《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物理職業病中,第一項就是中暑。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也意味著,勞動者出現職業性中暑,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過,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一線勞動者出現職業性中暑甚至患上熱射病的情況并不少見,但真正去申請職業病診斷、認定工傷的卻非常少。
魯曉燕表示,導游和旅行社的法律關系有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和承攬關系三種形式。勞動者受傷后,形成勞動關系的可以走工傷保險賠償,形成勞務關系的則依據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維權,而承攬關系更多的是風險自擔。
在魯曉燕看來,“龔哥”家屬想要為其申請職業病診斷,首先要確認“龔哥”與旅行社存在勞動關系,但由于“龔哥”屬于兼職導游,想要確認勞動關系的難度較大。而“龔哥”和旅行社符合勞務關系,即“龔哥”在旅行社指定的時間地點帶研學團,旅行社按次支付勞務費。
旅行社方面最初表示,其與“龔哥”之間是承攬關系,不過后來又認可其與“龔哥”之間是勞務關系。
律師稱旅行社存在過錯
周絨絨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勞務關系一般適用過錯責任,按照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龔哥”因熱射病死亡一事中,旅行社存在三大過錯:
首先,從工作強度方面來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高溫黃色、橙色預警天氣,用人單位應縮短勞動者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但“龔哥”在39攝氏度的高溫下高強度勞動,后提出異議后,旅行社并無任何答復。
其次,在及時救助方面,旅行社未及時救助,自“龔哥”發病至實際到達醫院,時間間隔近一個半小時,以致延誤了最佳救治時機。
最后,在勞務保障方面,被告沒有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也沒有采取相應的應急預案,未盡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
但旅行社方面否認自身存在過錯,并認為導游可以自行休息。
今年5月,在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調解下,“龔哥”家屬與旅行社自愿達成協議。記者從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上看到,旅行社應當在今年6月1日前給付“龔哥”家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補助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但截至記者發稿前,“龔哥”家屬仍未收到旅行社的賠償金。
兩方面發力破解維權難
北京福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友表示,“龔哥”家屬的維權經歷反映出導游從業者權益維護機制亟待完善,也折射出勞動者患熱射病后維權難的困境。
記者注意到,一些地方已經開始采取措施維護導游的合法權益。例如,2015年8月,云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聯合下發的《云南省導游歸屬管理及導游公司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凡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在導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取得導游證后,勞動關系在旅行社的導游人員,需從事導游業務活動,應接受勞動關系所屬的旅行社的管理和委派;在導游行業組織注冊的導游,需從事導游業務活動,應與導游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并接受導游公司派遣。旅行社如需聘請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臨時從事導游服務工作,須與該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并由旅行社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導游行業用工比較復雜,兼職導游的權益更是難以保障。如果導游都能與旅行社或者導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他們在工作中受傷或者發生熱射病等情況,就能夠更順利地認定工傷,拿到賠償。”張志友表示。
當然,張志友也指出,確認勞動關系只是熱射病工傷認定需要邁過的第一道坎,另一道坎則是職業病診斷。而職業病診斷往往需要用人單位配合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勞動者很難取得這些證據,也就難以進行職業病診斷。
對此,張志友建議,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要充分利用大數據收集相關材料,與勞動監察機構聯動,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必要材料,減輕勞動者的負擔;同時,還要總結和優化職業性中暑鑒定程序,按照“事實重于程序”的原則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而不是機械性地處處以“規定”為借口、以“程序必備”為條件,從而有效降低勞動者維權的難度。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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