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案例為今年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排查校園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督促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希望廣大食品生產者、經營者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共同營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費環境。
1.西安市鄠邑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鄠邑區某幼兒園食堂部分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2月27日,西安市鄠邑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鄠邑區某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兩名餐飲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2.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高陵區某學校食堂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4年4月7日,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高陵區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操作臺上(案板)存放1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保質期至2022年10月4日。食品原料庫房存放2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保質期分別至2024年3月6日、2024年2月28日。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處罰。
3.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渭濱區某幼兒園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2月28日,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渭濱區某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操作間通風不暢,從業人員佩戴首飾,滅蠅燈設置不規范,執法人員責令進行整改。3月6日,執法人員再次前往該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問題仍未整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二)(八)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4.三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三原縣某幼兒園食堂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案
2024年3月8日,三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三原縣某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工作人員違規將臨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人為推后,屬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處罰。
5.蒲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蒲城縣某幼兒園食堂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4月22日,蒲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蒲城縣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部分食材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指導并責令整改。4月29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仍然有部分食材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6.榆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榆林市某小學食堂食用鹽未能提供供貨者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4年4月24日,榆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榆林市某小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使用的食用鹽未能提供供貨者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7.漢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漢中某校外供餐單位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12月21日,陜西省漢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漢中某校外供餐單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供應學校的食品,燒熟至食用時間超過2小時,同時還存在部分垃圾未及時裝入有蓋的垃圾桶;部分散裝食品容器上無標簽;個別食品原料未隔墻離地存放;食品留樣未上鎖管理;非食品原料氫氧化鈉存放于操作間樓梯側面。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五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2024年1月5日,執法人員復查當事人整改情況時,發現散裝食品容器上的標簽仍未按規定標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處罰。
8.寧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強縣某中學食堂未按規定對學生餐具進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4月25日,寧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未按規定對學生餐具進行清洗消毒。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9.嵐皋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嵐皋縣某初級中學食堂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及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4年4月25日,嵐皋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嵐皋縣某初級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4月以來未開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4月24日晚餐、4月25日早餐未留樣。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10.安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康某職業學校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案
2024年5月13日,安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安康某職業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后廚操作間“三防”設施不完善;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索證索票不全;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未售賣完的當日午餐未冷藏存放,造成浪費;未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及《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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