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職工在陜工網職工呼聲留言板反映,單位的探親假一直難落實,職工對享受探親待遇的界定條件不明晰。對此,記者進行了采訪。
“探親假”由來已久,早在1981年,國務院就出臺了《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該規定出臺初衷是為了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在該法頒布后的十幾年間,符合條件的職工均享受了這一待遇,但隨著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這一規定面臨了“理想”難以照進“現實”的窘境。
探親假存在感低
在延安一國企工作的員工高女士談到探親假時,表示很驚訝:“探親假?有假期,又能報路費,還有這種事?”她說,身邊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探親假的存在。
記者隨機采訪了20位市民,發現有近7成的人不知道探親假是什么,其中大部分是年輕人。知道這個假的大都是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員工,但對于怎么休、能休多少天,也是一知半解。這些老員工表示,即使知道了探親假,也從來沒有享受過。
探親假門檻高
據了解,探親假只適用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而非公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職工無法享受探親假待遇。除此之外,陜西省《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實施細則第五條中明確規定,《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記者針對此項規定采訪了在海南某國企工作的陜西人朱女士,她表示,“現在回家交通都很便捷,國企、體制內基本都是雙休,加上帶薪年休假和各種小長假,符合‘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這樣規定的職工基本沒有,而且非必要也不好意思去請這么長的假。”
“雖然每年都有年休假,但是年輕人基本都用來旅游或者處理一些私事了。除了春節假期,難得有時間利用長假探望父母,我們異地工作的職工還是很希望能有這樣一個假期能回家看望父母。”
“老規定”已不適應“新情況”
早在2020年8月3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針對探親假的答復中明確,隨著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職工探親待遇有關規定的部分內容與實際已有不相適應之處。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職工比例不高,且出現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非公單位等用人單位之間福利待遇的不公平。二是享受探親待遇的條件(與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標準難以認定。三是職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天數約占全年的三分之一,基本能夠滿足職工旅游出行、探望親屬等需求。人社部也表示,下一步將研究修訂職工探親假制度。
記者近期多次聯系人社部,詢問關于修訂職工探親假制度的最新進展,均未得到回應。
□實習記者 謝明靜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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